
工作责任心得体会
工作责任心得体会1做一名合格的小学教师,首先要具备的是什么?可能有人会说:是良好的文化素质啊,是扎实的基本功。不错,基本功和素质是很重要。但我觉得,最最关键的,是责任心,强烈的责任感。没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责任心,一切都无从谈起。10000前面的1,没有位上的1,后面的0再多也无益。有诗曰:“位不在高,爱岗则名;资不在深,敬业就行;斯是教师,惟有耕耘。”这是教师爱岗敬业精神的自然流露。爱岗敬业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础,在教育教学的实践中,表现为对学生、对事业的责任心。责任心促使教师热忱地、自觉地投入工作。具有责任心的教师不需强制,不需责难,甚至不需监督和制度约束。
责任承担的广度与强度,直接影响着教师的行为态度。不愿承担责任的人,给人的感觉是冷漠的,他的存在对别人来说毫无意义,有时反而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不善于承担责任的人,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善于承担责任的人,给人的感觉是热心,走到哪里都受人欢迎。
敬业也不例外,“爱岗敬业”就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所谓“爱岗”就是热爱教育,热爱学生,热爱本职工作。所谓“敬业”就是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教师的责任心是职业情感的基础。当一个教师把爱岗敬业确认为自己的道德原则时,他就会产生对职业自豪感、荣誉感和幸福感。这些积极的情感又会使教师对工作表现出积极、热忱和全力以赴的态度。责任心又是教师自觉地依法执教、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的基础和首要条件。许多实例表明,缺乏责任心的教师不可能严谨治学,工作也不可能有积极性。所以在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中,增强责任心是至关重要的问题。世界各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尽管由于民族差异,文化背景不同,但是各国都把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作为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古今中外,大凡有作为的教师和教育家,无一不是具有强烈的责任心,无一不是对教育事业具有深沉的挚爱并为之献身的。陶行知就认为:责任心是教师应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
1919年他在浙江第一师范学校毕业生讲习会上演讲,提出新教员应具备5个条件:1,要有信仰;2,要有责任心;3,要有共和精神;4,要有开辟精神;5,要有实验精神。前苏联教育家鲁普什卡娅说过:“教师的职业是一种责任最重大、最光荣的职业。”加里宁也说:“国家和人民把儿童托付给教师们,这是把伟大责任加在教师们身上的一种重任。”这些名言,是教育家的崇高职业情感、职业责任的真诚表露。
教师的责任心不是轰轰烈烈地展示出来的,而是在平凡、普通、细微甚至琐碎中体现。教师职业需要热爱,热爱是的老师。对教育,对学校,对学生,对职业的热爱,是一种内驱力,驱动教师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随时注意研究学生,并自觉地尽职尽责。教师如果热爱学校,热爱岗位,热爱学生,便会把自己的艰辛与学校的未来,自身的发展,学生的成长与进步联系在一起,感受到辛劳的价值、为师的自豪和工作的乐趣。
对本职工作的热爱,会使教师劳而无怨,苦中作乐,保持对工作愉悦、专注的态度,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以高度的责任心,去创造高质量的工作。责任心,还表现为教师对教学工作的认真。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拥有教师职业活动的主要时空,成为教师生活的重要内容。教师的责任心在教学工作中表现为:对全体学生负责;对学生未来负责;对学生所授的知识负责。
工作责任心得体会2最近,董事长给我们推荐了一本《工作就是责任》的好书,并亲自撰写了《责任重于泰山》的推荐函。认真拜读董事长的寄语和该书的主要内容后,发人深省,受益匪浅,也有颇多感触和体会愿与大家交流!
自古以来,人在社会,无论其角色地位怎样,都承担着各种不同的责任和使命。为自己、为家庭、为企业、为社会、为国家乃至为人类的进步,正所谓“修身治国平天下”,都离不开各自应承担的角色责任。因此,责任便成为推动我们个人、团队和社会不断前进的原始动力。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都应找准各自角色,摆正自身位置,勇于直面和担当自己的责任。
记得一位世界著名企业的老总曾说过这样的话:“在目前的企业文化中,个人责任感的缺失非常普遍,推诿、抱怨、拖延与执行不力,这些都是组织内部的通病,而缺乏责任意识的组织和个人将无法达到目标、无法在市场上与竞争对手一较高低,更无法让个人和团队更上一层楼。”反躬自省,公司近期出现的某些问题不正是如此吗?仔细想来,真让人有些不寒而栗。
工作就是责任,态度决定一切。责任心是成就和发展公司事业的基础,也是我们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当今的市场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责任感的竞争。企业各级干部员工对工作的态度也是这样。我们要将责任感植根于心,让它在我们的脑海里成为一种强烈的意识。无论在日常行为中,还是在工作执行上,无论是普通同工,还是主管干部,这种责任意识会最大限度地激发我们的积极性和潜能,从而使我们更具创造性和活力。董事长率领我们大家十多年来的创业历程和辉煌业绩,正是以其率先垂范铸就的强大团队责任感的体现与结晶。
目前,公司正处于推进二次创业、促进跨越发展、打造“百年老店”的关键时期,各项工作头绪繁杂、任务艰巨,更需要我们上下同心,明确共同的责任使命,每位干部员工都应恪尽职守、勇担责任。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一定会认真思考,勤奋工作,细致踏实,实事求是;一个有责任心的人,做每一件事都会坚持到底,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圆满解决问题;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一定能主动处理好份内与份外的相关工作,有人监视与无人监督都能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推卸责任;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一定会从事业出发,以工作为重,而不会只把精力放在揣摩领导的意图、了解领导的好恶上。
孔子云:“吾一日当三省吾身。”在各自的岗位上,我们每天都应扪心自问,今天我努力工作了吗?真正做到尽职履责了吗?公司的各项制度要求都认真贯彻执行了吗?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不辱使命,才能敢于问责,才能不断进步,才能在推动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中体现个人价值和生命意义。
最后,谨以保尔柯察金的名言与大家共勉:人的一生应当这样度过,当回首往事时,他不会因为虚度年华而悔恨,也不会因为碌碌无为而羞愧。让我们牢记董事长的教诲和该书的精髓,勇敢地肩负起应尽的责任,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事业中去!
工作责任心得体会3公司开展读书活动已经有三年时间了,今年公司让我们读的书叫《工作就是责任》。读完这本书,让我真正的明白了什么叫“责任”。书中的语言通俗易懂,但却表达了深刻的道理,那就是责任决定成败。通读这本书让我受益非浅,但同时也让我深感惭愧,因为在这之前我把“责任”这两个字想的太简单了,太肤浅了,以为只要做好自己该做的工作就是尽责了,其实不然。下面我就来谈谈我读这本书的心得和体会。
读书对我们每个人来说本身就是一件再好不过的事情,因为读书是一个学习的过程,俗话说:“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 ……此处隐藏9868个字……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对于上述分类中的自己责任、雇主责任、连带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没有争议。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出租车辆与出借车辆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五)正确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出租与纯友情的车辆出借,合理划分车主责任承担。
确定车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数额,应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辆行为与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纯粹的友情借用车辆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车辆出租的车主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经营,显然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典型的运营经济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租用人后,就丧失了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让其承担责任似有不公,其实不然。车辆的所有人对出租车辆负有维修保养,确保车辆保持适于运营的良好状态的义务;对租用人负有谨慎审查,确保将车辆出租给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以尽可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风险的义务。而实际上,车辆出租人为追求营利目的,对车辆租用人的审查仅限于表面形式审查,只审查有无驾驶证,对租用人的驾驶技术熟练程度无法审查,更无法对出租车辆的转借转租进行控制,无疑大大增加了汽车这种合法的危险物对社会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车辆所有人失去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营利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车辆出租人对因追求营利目的而主动放弃约定时间内车辆支配权并由此造成的事故潜在危险应承担无过错的危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盗车辆案批复及连环购车案复函两案中的亦反向确定了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出租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责任的限额,一概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样会扼杀了整个租车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这会造成出租车辆的车主只享受从事汽车营运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利润,而不需承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风险,助长唯利是图,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业事故发生的投入,加大整个社会的交通公共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让出租车辆的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并不是要将车主置于清家荡产的地步,而是为了促进出租车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为弥补或减轻车辆运营高危作业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同时也降低和分散车主经营车辆出租的风险,车主可通过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降低和化解车辆运营风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的损害,可通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获得赔偿,对于本车上人员所造成的损害,可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来获得赔偿,亦即从事车辆出租运营的车主,由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加大,比纯粹个人使用的私家车主应当负有更多的投保义务,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应当投保适当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以增强自己的偿还能力,负起与通过高度危险作业获取运营利益相对称的社会义务。此种加重的义务虽然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但法院可以通过个案的判决逐步引导确立某些社会关系的建立所应遵循的公平的行业规则,分散不确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或难以弥补的损失的风险,而车辆出租人为承担此投保义务增加的费用则可通过整个车辆出租行业的普遍适当增加租车费用转嫁给车辆承租人,其实质仍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对于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险赔偿的,出租车辆的车主仍应当在与交强险、三者险或车上人员险相适应的限额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得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而免责,以促使车主在从事车辆出租运营中尽到最大谨慎注意义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亦即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损坏甚至报废,或许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再让车主承担对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其实是合理的。因为车主的财产损失与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损害是不可相比的,车辆财产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或向事故责任人索赔,即使在向保险公司或事故责任人索赔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过先前或以后的车辆租赁收入得到补偿而修复,但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却是无法挽回的,即使受伤者通过治疗身体得到康复,其所受到的心灵创伤也是难以抚平的。
2、纯粹友情行为出借车辆的车主责任
对于纯粹因友情行为而借出车辆的车主,由于现在一般的私用家庭轿车已非高消费产品,已有较大的普及面,并有逐渐发展成为日常交通工具的趋势,亲友、同事之间一时之需借用车辆成为可能,但私家车车主一般均不太情愿借出,只是碍于情面、维系友情而借用,而且绝大多数私家车的车主在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时,都会尽到非常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不良嗜好或驾驶技术生疏的借用人一般会受到朋友的婉拒,友情借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相对要低得多,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要小得多。如果因友情借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对车主课以较重的损害赔偿义务,无异于禁止友情借用行为,这将导致社会人际关系的冷漠,妨碍同事之间、亲友之间关系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因此,不应当对友情借用车辆行为课以较重的赔偿义务。但友情借用行为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毕竟这个合法的危险物是车主的,而且车主保有车辆获得了生活与工作的便利,不承担责任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精神不符,而且也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
友情借用车辆情形下车主的赔偿责任,应较以营利为目的出租车辆的车主责任要轻得多,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其性质应为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车主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赔偿限额在车主已投保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的情况下,仅应以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险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赔的情况下,车主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车上人员险可获得赔偿的一半。
参考文献:
1、中国法院网《试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任卫利周瑞生
2、中国法院网《新交法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高海鹏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法律精神解析张新宝
4、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研究(程啸)
5、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及其立法应然状态于敏